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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聊闲话:将军大酒店案的原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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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答应过读者,把将军大酒店案的原型给放出来。

结果写卷末感言的时候给忘了。惭愧,惭愧。

趁着周末晚上这个时间,来聊一聊这个案件。

将军大酒店案里,酒店因为一根承重柱逾越地界两平方米,而被高井起诉要求挪去承重柱,面临被拆除的局面。在这个案件里,北原和古美门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交锋对决。

有读者提出了疑问,那么现实中究竟是不是存在这样的案件?

非常碰巧的是,现实恰好也有这样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发生在我国湾岛省。(作者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么碰巧)

该案原告(上诉人):张瑞麒。被告(被上诉人):国王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之中,国王大饭店承重柱逾越地界,侵占他人土地三平方米。其中,侵占的两平方米土地为张瑞麒所有。另外一平方米为靓帅皮鞋店所占有。其中,国王大饭店如若被迫拆除该根承重柱,则需被压迫拆毁整整11层楼。一时之间该案轰动岛内。

我们可以来看看现实中的法官会如何判决:

下面是本案判决书的部分摘录:

【原审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以:上诉人主张系争四○地号土地为伊所有,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十一层楼房屋逾越疆界,占用该土地如原判决附图A、B、C、D,A连线所示部分面积二平方公尺之事实,业据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记簿誊本附卷为证(一审卷五七页至五九页、及外放证物)。并经原审勘验现场及嘱託市政厅地政处测量局鑑测属实,有勘验笔录及鑑定书、鑑定图附卷可稽(原审卷四八页至五十页),要堪信为真实。被上诉人抗辩,伊未占用上诉人土地,不足採信。被上诉人对其係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占有系争土地之事实,不能举证以实其说,所谓伊已因时效而取得地上权云云,亦不足取。又系争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厅,对本件国王大饭店于兴建之初是否知悉其越界而未异议一节表示已无从查考,有函件附卷为证(原审卷九五页)。证人郭献良、林荣典亦不能证明台市政厅有明知被上诉人越界建筑而不提出异议之情事。】(具体机关名字,换成了市政厅)

作者注:上面这段就讲到了取得时效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不够成取得时效,国王大饭店无法取得张瑞麒的土地。

【被上诉人抗辩,原所有人市政厅明知伊越界建筑而未异议,亦不足取。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房屋,既有越界占用上诉人系争土地二平方公尺之事实,且被上诉人建筑该房屋当时系争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厅又无知悉其越界而不异议之情事,从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拆屋还地原非无据。惟按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因行使权利所能取得之利益,与他人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非不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释】

这里作者解释一下,本案的中张瑞麒土地原所有人是市政厅,于是国王大饭店以原土地所有人知情为表示异议,而抗辩原告的主张。相当于你的前手房主没有抗议,所以你也不能抗议。

下面继续是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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