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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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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多的经济形势对于当时的契约合同也有很高的要求,宋朝时期,经济活动的增多导致对于契约的研究已经非常的深入,那时候人们也有了警惕契约漏洞导致有苦难言的意识,所以出现了不少读书人以帮人看合约为生。”

“类似买卖契约,在宋朝的发展之下就形成了绝买、活买、赊买三种形式,也就是我们现在的直接买卖、抵押质押贷款和先用后付。”

【哇塞,宋朝居然连先用后付都有,他们是靠什么来确定买卖对象的呢?也是靠信用吗?】

【当然是靠信用啊,就和我们现在的信用购一样。不然要是一个死赌鬼要买,有人敢把东西赊卖给他嘛?】

【不得不说有点高端,说起来我们现在玩的这些都是人家古人早就玩过了的。】

“买卖关系上有所创新,婚姻关系上也有所创新。”

【哈哈哈大宋人的一生就是在创新的一生,可能因为这样,他们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才会飞快的发展】

“在宋朝,除了七出、义绝和和离之外,还有很多种新型离婚方式出现。”

“法律明文规定:已成婚而丈夫移乡或编管,其妻愿离

() 者,听!妻子被同居亲属□□,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这里听就是准许离婚的意识。”

【古人都知道两地分居不靠谱】

【我之前听说过宋朝有人因为丈夫相貌长的太丑而要求离异的,关键是也离成功了】

【讲个笑话,宋朝离婚比我们现代还要容易……】

【哈哈哈真的是地狱笑话呢】

【宋朝的寡妇都可以招赘婿来养自己的孩子和公公婆婆,离婚这算什么?】

看到这条弹幕,伍爱华也提及到:“在宋朝时期,如果丈夫过世,寡妇确实是可以招夫,无论是回到娘家还是在夫家都可以,如果在夫家的话,她招过来的丈夫是需要孝顺奉养她原先的公公婆婆的,甚至不是赘婿,是丈夫,也是需要的。”

【这话我一个现代人听到依然觉得很惊讶】

【咱们现代的开放程度可能还比不上人家宋朝】

【感觉挺合理的,古代不是很需要男性劳动力来保证家里的生产和安全吗?那就找个娶不起老婆的招夫,就当养子就好了呀】

【反正养儿是为了防老,何必在意那个儿子是不是自己的?而且自己的儿子长成什么样没法挑,招婿的话还可以好好挑个踏实肯干又孝顺善良的】

现代人都觉得很惊讶的规定,在明清时期的人听了,简直骇人听闻。

“哪里有把财产给外人的道理?他们当时的宗族都不管吗?”

有人冷笑道:“唐宋时期未嫁女都可以获得财产作为嫁妆,在咱们这里,如果没有兄弟,那么只有一个被吃绝户,被卖去其他人家做妻妾丫鬟的下场。”

伍爱华这时候已经进行到下一环节:“北宋的继承法相对于唐朝来说变化并不大,大致就是亲缘继承了一套,只是在唐朝继承法的基础之上,更加明确了继承的顺序,以及没有直系后代的人,遗产如何继承。”

“宋朝规定,第一顺位是儿子和没有出嫁的女儿,第二顺位是孙子和守寡的妻妾,第三顺位则是其他亲属。”

“这里没有出嫁的女儿为什么会是第一顺位?是因为如果没有男性子嗣,那么没有出嫁的女儿是可以继承他全部的财产的,如果所有的女儿都已经嫁出去,那么出嫁的女儿只能分到1/3的财产,剩下的财产全部都充公。”

“女儿都是如此,其他亲属更是这般,总之,宋朝官府绝对是最大赢家,不这样干,他们怎么养那么多人?”

“北宋对于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还有另外的规定,因为宋朝商人寓居的范围非常广,很容易又人客死他乡,所以《宋刑统》专门规定了“死商钱物”如何继承。”

“如果客商有父母、妻、子、亲兄弟、未嫁的姐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可任其继承收管;如身边之人不在此范围的,由父母、妻儿持官府的公文前来收认。”

“后来在执行中,继承人的范围又再次缩小,亲兄弟、亲侄儿等均被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

【懂了,就像妻子死去先查丈夫一样,客商死去,他兄弟、侄子、随从下手的可能性最大是吧?】

【生动形象地展示了什么叫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说起来,当时的客商一直居住在宋朝的地界,是不是当时的户籍制度没有签证和绿卡啊?】

签证和绿卡是什么?宋朝不少大臣敏锐地盯紧了弹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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